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消債補字第57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賴宜孜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㈡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崇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㈢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所得及收入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聲請前二年(即自95年10月至97年9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㈣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㈤預納郵費新臺幣1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