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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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丁○○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3,13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盧昱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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