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698號聲請人 黃騰輝 相對人汶萊商財富天空國際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WEAL
THSKYINTERNATIONALCO.,LTD)兼法定代理翁一緯人相對人 陳永祥
吳俊賢 黃騰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二一六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柒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 鈞院99年度裁全字第234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700萬元,並以鈞院99年度存字第216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假扣押執行程序業因相對人提供反擔保撤銷在案,且兩造間本案訴訟業經判決確定,聲請人亦已撤回逾勝訴金額部分之假扣押執行,並經聲請人聲請鈞院定20日以上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裁定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撤銷執行命令、民事執行處一般通知函、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民事庭通知行使權利函及公示送達公告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99年度存字第2166號、99年度司執全字第841號及108年度司聲字第73號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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