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炳正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炳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炳正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
5年度上易字第155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9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
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10801709
6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吳勇毅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