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庭榕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庭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庭榕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8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於民國
107年5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10801702
43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吳勇毅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