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37號原告 洪珍娜 (興如停車場)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慧琦 、 陳子億 、 黃瑞雄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陳報系爭租約之租賃範圍是否為門牌號碼新竹市○○街000號房屋,如是,其建號、房屋坐落土地地號為何,並據此提出最新房屋稅籍資料、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以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提出被告吳慧琦、陳子億、黃瑞雄3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載明具體、明確且特定之訴之聲明,及指出相對應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即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與原因事實,暨陳報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意見,包含計算之基礎,俾供本院作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據以命原告繳納若干起訴裁判費,原告應提出完足之起訴狀並檢附繕本3件(包含證物)。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張景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