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宗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榮貴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7,3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