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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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順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昭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勤鷹企業有限公司劉元聰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43,875元,應繳裁
判費46,0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54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麗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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