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49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7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1紙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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