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又15日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月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受刑人甲○○曾因犯㈠竊盜罪、㈡施用第一級毒品罪、㈢竊盜罪、㈣竊盜罪、㈤竊盜罪、㈥搶奪罪、㈦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依序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10月、4月、4月、8月、1年、1年1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545號裁定各減其宣告刑2分之1,前4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後3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又15日確定。又受刑人另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7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與上述㈤至㈦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32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揭全部罪刑經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5年12月14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98年4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3月2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1月5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007號函及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