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1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緝字第六0八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分確定,而扣案(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查獲)之結晶體二包(共計淨重零點五九公克),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將甲基安非他命列為第二級毒品管理,不得非法持有、施用;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警方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查扣之結晶體二包,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淨重零點五九公克,驗餘淨重零點五七公克),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F0000000)在卷可參,是上開扣案之結晶體,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又被告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七年度毒偵緝字第六0八號、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七0八七號為不起訴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將上開扣案毒品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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