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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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223號聲請人 蔡宏南 相對人 謝淑君
陳逸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謝淑君、陳逸軒於各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謝淑君於各如附表編號七至十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七至十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七至十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0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易言之,未於票據上簽名之人,自無需負票據責任。此觀票據法第5條規定即明。
三、經查:㈠聲請人如本裁定主文第一、二項准許之聲請,經核均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聲請人原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謝淑君、陳逸軒就附表編號1至
10之本票均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惟相對人陳逸軒僅為附表編號1至6本票之共同發票人,而非附表編號7至10本票之共同發票人,依前開說明,相對人陳逸軒僅需就其與相對人謝淑君共同簽發之本票負擔票據責任,對非其簽發之本票,自無庸負責。本件聲請人之請求逾本裁定主文第一、二項准許者,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222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4年7月1日│150,000元│104年7月1日│TH0000000│├──┼──────┼──────┼──────┼─────┤│002│104年6月1日│150,000元│104年6月1日│TH0000000│├──┼──────┼──────┼──────┼─────┤│003│104年10月1日│150,000元│104年10月1日│TH0000000│├──┼──────┼──────┼──────┼─────┤│004│104年9月1日│150,000元│104年9月1日│TH0000000│├──┼──────┼──────┼──────┼─────┤│005│104年7月1日│150,000元│104年8月1日│TH0000000│├──┼──────┼──────┼──────┼─────┤│006│104年8月5日│500,000元│104年8月5日│TH0000000│├──┼──────┼──────┼──────┼─────┤│007│104年6月1日│1,500,000元│104年6月1日│TH0000000│├──┼──────┼──────┼──────┼─────┤│008│102年7月9日│700,000元│102年9月30日│WG00000000│├──┼──────┼──────┼──────┼─────┤│009│102年7月9日│800,000元│103年2月28日│WG00000000│├──┼──────┼──────┼──────┼─────┤│010│104年6月1日│1,500,000元│104年6月1日│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