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9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元熙選任辯護人劉緒倫律師上列被告因公益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顧正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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