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5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50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鐿中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4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鐿中收受贓物,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及犯罪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簡易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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