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37號原告 高阡祐 法定代理人 高愉婷 被告 李宗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因就原告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及會面交往部分,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與被告應具狀陳報會面交往方案。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