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2號原告 祝鳳陵 被告 吳尚訓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仁勇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