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66號原告臺灣儀器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日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焜生 、資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40,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