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0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喬勝 代理人 鄭玉鈴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張成龍附件:
一、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清理調解而調解不成立,請說明該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最大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聲請人提供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知,聲請人名下有不動產共計8筆,請聲請人說明財產來源、價值總額及財產最新使用狀況,並提出建物、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及其價值、使用相關證明。
三、依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調解時所提出之民國104年7月3日切結書內記載,其目前從事推拿工作,因工作報酬係不同店家分別以現金支付,故無存摺與薪資單,每月收入約25,000元等情。如係現金給與,則請提出所有任職地點之在職證明、薪資證明、薪水條、薪水袋或陳報證人由本院詢問方式為之(請依上揭方式擇一為之)。
四、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聲請人應說明臺北市○○區○○路○號5樓之2是否即為現住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並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若為租賃關係,縱無簽立房屋租賃契約書,仍須提出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請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共同分擔租金情事?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為何?
六、聲請人應提出「個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伙食、水電瓦斯、電話費(含網路費)、保險費、保單借款利息等】之詳細計算方式、合理必要性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若有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勞健保費支出?亦請併予提出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聲請人及其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八、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2年7月15日起至104年7月16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諸如: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聲請人及其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一、依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關於債權人銀行、資產公司及保險公司之債務發生原因為「入不敷出」,請詳為說明具體事實為何?即造成「入不敷出」之原因為何?
十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其名下所有之不動產現繫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447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請說明受執行之原因及目前執行狀況如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等)。
十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