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新傳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新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新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及105年
9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105年7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新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6年4月25日以106年度聲字第4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5年10月31日以105年度審易字第21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嗣受刑人於105年7月1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3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91530號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915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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