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建字第130號原告潔享清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柒萬肆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曾承包 大毅悅楊 之新建工程及中部知識庫格網新建工程,而由被告將油漆工程轉包予原告,被告分別有工程保留款及追加款未付,其中大毅悅楊包含保留款新台幣(下同)000000元,追加款項200000元,中部智庫部分保留款138235元,未付款76493元,追加款244768元,合計774546元,屢催均不置理,爰依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上開金額及自民國96年8月1日(即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未到庭或以書狀陳述意見供本院參酌。
參、法院之判斷:原告前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工程協辦合約書、請款明細表、報價單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三項規定,視同自認,被告雖對支付命令異議,惟僅表明債務尚有糾葛,未提出其他主張及證據供本院參酌,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據承攬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前述及工程款及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肆、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