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丁○
之10原告甲○○原告乙○○原告丙○○上列原告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