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59號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零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魏式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