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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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83號聲明人財團法人高雄市三塊厝興德團法定代理人 孫宗英 訴訟代理人 王冠霖 律師相對人 吳欣儀
吳智翔 吳佩禎 上列聲請人與 吳進亮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相對人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追加被告吳進亮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死亡,相對人為吳進亮之子女,依法為吳進亮之繼承人,惟其等已聲明拋棄繼承,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9年1月10日以109年度司繼字第57號事件准予備查在案(建字卷二第80頁),是相對人已非吳進亮之繼承人,聲明人聲明相對人承受訴訟,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明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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