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1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1949號債權人丙○○上債權人丙○○聲請對於債務人甲○○、乙○○、俊玖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俊玖企業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如是應補陳其①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地址②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提出其具合法法定代理權之相關文件③對其請求之原因及事實④請求標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