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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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原告丙○○
乙○○丁○○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一二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郭德進法官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