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7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姜海鳴 相對人即債務人頂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校綱
陳銘輝 林文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叁萬捌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