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76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訴訟代理人 李謀亭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品生物科
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
第390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7,7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