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76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訴訟代理人  李謀亭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品生物科
  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
  第390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7,7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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