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60號上訴人甲○○
丙○○被上訴人林口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460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肆拾捌萬零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叁仟零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