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64號上訴人即原告 鍾學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1,52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