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壢原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原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邱怡屏 被告 陳志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年度壢原簡字第1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郭鍵融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世揚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