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226號聲請人 廖學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鄭振源莊林美玉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700,000元二紙、800,000元、300,000元、1,380,000元、1,000,000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六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故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僅得對本票之發票人為之,對發票人以外之人尚不得為之。經查,本票發票人為鄭振源,相對人莊林美玉非該陸紙本票之發票人,僅係背書人,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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