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4號原告 黃威雄 訴訟代理人 黃林玉貞 住臺北市○○區○○路○○號14樓之3被告 蔡孟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8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李美燕法官唐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