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11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宋依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卞麗萍陳全木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壹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原告前已繳新臺幣伍佰元,應再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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