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75號聲請人 吳佩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吳秋男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吳秋男(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段○○○號)於中華民國一0九年八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吳秋男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吳秋男(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段○○○號)為聲請人之父親,如尚生存,現年已76歲,失蹤人於民國102年8月11日告知家人欲自行騎單車前往南部,此後音訊全無,家人恐失蹤人遭逢意外,隨即於同年
8月15日報警協尋,經調閱監視器後,失蹤人遭監視器拍下其在桃園市大園區竹圍漁港派出所之最後身影,然其迄今仍下落、生死不明,已逾七年,聲請人為失蹤人之繼承人而有利害關係,爰聲請宣告失蹤人吳秋男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吳秋男於102年8月15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堪信失蹤人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法文所定期間,是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吳秋男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失蹤人吳秋男自102年8月15日起失蹤,計至109年
8月15日失蹤已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郭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