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29號抗告人 李慧曦
嚴國隆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一一二年度聲字第六二九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前段、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與 王雅婷 、 林鈺琅 、 賴秋萍 、 李桂英 、 陳彥君 、 林思宜 、 吳昭誼 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一一二年度聲字第六二九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抗告狀亦未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經本院於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二十九日在抗告人之住所送達、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卷第三三、三五頁),抗告人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其抗告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溫祖明
法官李家慧
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