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3085號債權人冠德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鄭時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卡羅紗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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