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505號
原   告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台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31,670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4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豐原簡易庭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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