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914號債權人高雄市大樹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正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麗卿 、 黃俊勇 、 黃俊清 、 黃俊城 、 黃俊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訴之聲明為何?(貴會狀載債務人 黃國堅 應給付…,惟黃國堅業已死亡,如係對債務人黃麗卿、黃俊勇、黃俊清、黃俊城、黃俊原請求,依第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黃麗卿、黃俊勇、黃俊清、黃俊城、黃俊原應於繼承第三人黃國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二、請釋明請求之違約金所載:「依逾期利息部分」係以何為計算基礎?(如係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年息2.68﹪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2.68﹪之百分之二十計算,請載明)。
三、債務人黃麗卿、黃俊勇、黃俊清、黃俊城、黃俊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