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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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鑫八永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紘志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2年度司促字第23169號),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卓榮杰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92 號裁定(113.03.04)【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促 字第 2316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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