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9號原告 陳家嘉
陳簡美皇 陳品璋 陳昱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享權 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鍾享權、 鍾協成 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1,200,000元予原告,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2,300,000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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