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0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02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敖詳 即 敖贛 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零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敖詳即 敖贛豪 於民國96年3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9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3,243元及費用1,20
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902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敖詳即敖贛│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35725│豪00000000│09月23日│││││元│00000000│起│││├──┼───┼─────┼──────┼──────┼───────┤│002│新臺幣│敖詳即敖贛│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55861│豪00000000│09月23日││點七九│││元│00000000│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