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947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黃俞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民國92年12月17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5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12月1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9月3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