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76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李鈺璇
李建仁
一、債務人李建仁、李鈺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柒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鈺璇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第三人 李美鳳 {於民國103年9月9日,依其申請簽訂增補約據(就學貸款變更連帶保證人專用),將原借據之連帶保證人即第三人李美鳳更換為債務人李建仁,並免除第三人李美鳳連帶保證責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7筆,金額總計新臺幣327,335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李鈺璇本息繳至民國111年8月31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28,709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建仁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376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28709元李建仁、李鈺璇自民國111年9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年息1.275%001新臺幣228709元李建仁、李鈺璇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年息1.4%001新臺幣228709元李建仁、李鈺璇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2月12日止年息1.525%001新臺幣228709元李建仁、李鈺璇自民國112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52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28709元李建仁、李鈺璇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