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嘉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范嘉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經被告於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69號案件審判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黃博偉法官周玉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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