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5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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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562號債權人 吳政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磊濬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磊濬企業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及地址,並提出
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25萬部分自民國106年6月25日起算利息是否有誤(該支票之提示日為民國106年6月26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