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560號債權人創造力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非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權人創造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㈡請確認債務人非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其最
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請確認 顏豪志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請確認附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提示日應為
退票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