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33號原告 杜和偉 (DURDEYTEHERVEBERNARD)
何伊妲 (HALABRACHIDA)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彥良 律師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楊安騏 律師被告 邱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所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係指因犯罪行為直接受損害之人而言,至其他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損害之人,在民事上雖不失有請求賠償損害之權,但既非因犯罪而直接受其侵害,即不得認係該條之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136號裁定可參)。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再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惟該附帶民事訴訟,必限於被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臺上字第633號判例、96年度臺上176號裁判參照)。故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又按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若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及其但書之規定自明。故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縱其移送前提起此項訴訟,不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所定之要件,而有同法第502條第1項關于訴之不合法之規定情形時,但其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即屬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謂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仍應依該條項款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自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6條第1項,以判決程序裁判之餘地,最高法院44年台抗字第4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104年度易字第431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中,對本件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併主張: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接續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存證信函,指摘及傳述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不實或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涉之內容,分寄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處,使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個人及機關內之人得以共見,而前開言論內容揭露被告與原告DURDEYTEHERVEBERNARD(中文姓名杜和偉,下稱杜和偉)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已侵害杜和偉及原告HALA
BRACHIDA(中文姓名何伊妲,下稱何伊妲,與杜和偉合稱原告)基於婚姻關係之身分法益與配偶權,致原告精神上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而被告關於前開散佈不實言論之行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下稱臺北地檢署)提起公訴(案號:104年偵字第1172號、第1173號),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4年度易字第431號刑事判決判認被告涉犯加重誹謗罪,判處拘役55日,並得易科罰金。因原告為被告犯罪所受損害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等語。併聲明:㈠被告應給付杜和偉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給付何伊妲1,200萬元,及均自10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禁止被告以任何方式(含自己或第三人)與原告及原告之女聯絡。㈢禁止被告在原告或原告女兒在距離100公尺內。㈣禁止被告散佈、指摘,或傳述關於原告及原告女兒之任何文件、消息。㈣被告應將一且使用杜和偉之名稱(包含水費、電話費)等項目即刻更改。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
㈠、被告,被告與杜和偉因感情、貸款問題而生糾紛。杜和偉並為法國某公司派駐我國軍方之技術代表人員。詎被告竟基於誹謗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接續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存證信函,指摘及傳述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不實或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涉之誹謗內容,分寄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處,使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個人及機關內之人得以共見,足以貶損杜和偉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地位及名譽,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0806號、104年度偵字第11017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34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涉犯竊盜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定應執行刑拘役80日,並得易科罰金,後經告訴人不服而促請公訴人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下稱系爭刑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0806號、第11017號偵查案件全卷宗,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349號、104年度審簡上字第167號刑事案件全卷宗核閱屬實。
㈡、惟查,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原告基於婚姻關係之身分法益與配偶權,致原告精神上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按前揭說明,其請求之損害,應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而系爭刑案僅認定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接續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存證信函,指摘及傳述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不實或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涉之內容,未及於相姦罪,換言之,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等配偶權部分,非系爭刑案認定之犯罪事實,其此部分請求自非係因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縱使其確因被告之相姦行為而受有損害,亦不得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而,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楊其康附表:
┌──┬───────┬─────────────┬────┬────┐│編號│日期│被告所寄發存證信函記載內容│存證信函│收件地址││││││/收件人│├──┼───────┼─────────────┼────┼────┤│1│102年11月22日│……挪用公款,虛報多項費用│臺北龍江│○○市○││││以便支付金屋藏嬌的龐大費用│路郵○○○區○○路││││……於102年11月9日中午期間│證號碼00│0號/總指││││被抓姦在民生東路388巷14樓│0000號郵│揮官、○││││之3的愛屋內……│局存證信│○市○○││││○○○區○○路││││││000號/國││││││防部空軍││││││司令部│├──┼───────┼─────────────┼────┼────┤│2│102年12月10日│……杜先生現為法國駐臺技術│臺北龍江│○○市○││││代表,年領台灣政府2仟多萬│路郵○○○區○○路││││臺幣……如此浪費公帑,供應│證號碼00│0號/總指││││其…… 養小三 ……│0000號存│揮官、○│││││證信函│○市○○││││○○區○○路││││││000號/國││││││防部空軍││││││司令部│├──┼───────┼─────────────┼────┼────┤│3│102年12月21日│…… 杜員 是否在營外有不當男│臺北榮星│○○市○││││女關係……杜員所稱他是臺灣│存證號○○區○○路││││妓代……│000000號│0號/空軍│││││存證信函│第二修護││││││補給大隊││││││軍電中隊││││││暨總指揮││││││官、○○││││││市○○區││││││○○路││││││000號/國││││││防部空軍││││││司令部│├──┼───────┼─────────────┼────┼────┤│4│103年1月8日│……從民國101年6月,中華民│臺北龍江│○○市○││││國空軍代繳杜員每月9萬多元│路郵○○○區○○路││││房貸,外加車位,並支付杜員│證號碼00│0號/空軍││││金屋藏嬌臺北市○○○路○段│0000號存│第二修護││││88巷2號14樓之3的租金貳萬玖│證信函│補給大隊││││仟元正……杜員是否在營外有││軍電中隊││││不當男女關係?││暨總指揮││││││官、○○││││││市○○區││││││○○路││││││000號/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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