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949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潘域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96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點七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6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潘域瑋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93年12月29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中第十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
㈢、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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