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93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芳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馬告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欠款金額之相關憑證,憑證上須載明相對人為「馬告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稱。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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