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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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金衍(原名陳自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金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衍前因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有期徒刑1年9月),於民國109年8月27日送監執行迄今。其已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核准假釋等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